第二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三条,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四条 非煤矿山,冶金 石油,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附有专家签字的评审报告。第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备案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人员 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条.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一,形式评审主要是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 2006.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 内容格式、语言文字 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二。要素评审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 2006。和有关行业规范 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在具体评审过程中、主要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 附件4.附件5、第七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的要求 注重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及保障措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