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七月一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第三条,由各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其辖区内不同区域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作为住宅房屋估价参考依据。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以及拆迁构筑物补偿标准.第五条 权属证标明为住宅的房屋、按照市场比较法结合经市政府授权的乌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公布的,乌海市城区拆迁住宅房屋估价修正办法 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权属证标明为商用的房屋 参照距离被拆迁房屋最近区域的近期房屋交易案例。按照市场比较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权属证标明为工业及其他的房屋,房屋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补偿,第六条、土地根据被拆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 标明的用地面积、确定补偿额.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现行土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违法用地不予补偿、第七条.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非分户,析产的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总额不足本年度公布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且在本市区域内无其他房屋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按55平方米住宅房屋的市场价确定。最低补偿实行公示制度。第八条 拆迁临街住宅房屋 在货币补偿金总额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第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货币补偿金总额的基础上增加5,的补偿。第十条、市.区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拆迁人擅自抬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的行为要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建成区,第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拆迁补偿有关补助费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