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阿行办发、2014,79号各县 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对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新建居住区安全可靠用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勒泰地区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新建居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 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 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设施。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原则,进行规范建设和运营维护。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 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县 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 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供配电设施,居住区用电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 医疗卫生所 室、绿化,消防 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阿勒泰地区居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执行以下建设标准,一,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二,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四,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五、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八,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1,新建居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6千瓦,在80、120。含120.平方米的住宅 基本配置容量为8千瓦.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千瓦 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6千瓦,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 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60 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三 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居住区项目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约定配置标准,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小区修建性规划时应明确供配电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第五条。新建居民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路由廊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青苗赔偿,拆迁等工作 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第六条,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指导标准、根据地区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 制定供配电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统一价格、定价标准暂定为80元,平方米,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 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5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 每户配置容量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收取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由供电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住宅小区证载面积计算,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 缴纳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区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和设备招标采购统一在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投运前的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方法进行,即由建设单位提交自验合格报告后,由供电部门报告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供电企业以合同形式明确资产移交内容、包括新建供配电设施,线路.电缆廊道、配电室或变电站所用土地,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手续,移交后。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负责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终身无偿运营维护 抢修以及更新改造.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 提供必要的条件、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新建居住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 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第十条。供电企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应当集中管理,专账存储,专门用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电服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居民客户的监督、并定期在地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收取任何费用、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 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 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商 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合同时、应当向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监督等部门报备。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二 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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