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工程项目供热计量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沧建 2009,41号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建设单位,市热力公司,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就市区新建工程项目供热计量设施的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供热计量设施验收进入竣工备案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设施验收内容,对于热计量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二、建设单位在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之前。应按我市的规定。与供热单位共同确定供热计量主要材料后.上报我局、三。在本通知下发之前 具备验收条件.尚未经过验收的工程项目 已安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供热计量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进行整改、符合规定后.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四,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出供热计量设施验收申请,我局将依据国家、省 市供热计量方面标准 规定 组织建设单位。供热计量设施施工单位,市热力公司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五,工程建设单位持我局出具的项目供热计量验收合格证明到市热力公司办理热网接入手续。对于供热计量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市热力公司不予接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