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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权利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 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参加评标时 有.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 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 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八,主动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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