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 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参加评标时、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 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八,主动协助 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