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权利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 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参加评标时。有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 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八,主动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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