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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 参加评标时、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 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 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工作单位 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八,主动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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