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 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 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参加评标时、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席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八 主动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