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权利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七 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 参加评标时.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歧视性 倾向性的言论。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 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八 主动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