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参加评标时、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 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八,主动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