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 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 参加评标时。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八、主动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