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 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五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 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 参加评标时.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 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八、主动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