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 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 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五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参加评标时、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 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 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八,主动协助 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