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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沧州市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管理及建筑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 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使用及管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培训。考核及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工程。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循自愿申报.评聘结合。独立评标。责任自负的原则。评标专家库组建坚持统一建库。资源共享原则。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具体工作委托沧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 负责,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包括、本地区评标专家的申报,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及评标专家的考评 监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 选定工作.招标人评标专家资格确认 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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