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第70号令.和梧州市人民政府 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梧政发,1999。4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 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第四条,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设立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廉租办.设在市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本市廉租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和分解.下达实施目标,廉租住房建设和租金补贴及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财政,民政,建设规划,房改等部门及城、郊 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办法.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一。市政府的专项资金,二。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三。市直管公房出售后形成的住房基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廉租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租金补贴或市筹集廉租住房的房源、财政部门监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市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市廉租办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 出资兴建和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二,认定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现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住房困难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家庭,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房,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双困户家庭的确认.一 属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由市.城.郊、区两级民政部门核实确认 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特困户证明、二.属人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住房特困户家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并向申请单位出具 年度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住房特困户证明、第九条,廉租住房除房产部门提供外.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向双困户职工提供廉租住房,第十条,廉租住房以租金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配租方式.并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特困户证明.年度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住房特困证明。由市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向市廉租办提出申请租金补贴或住房配租。二.市廉租办对申请人身份、双困户家庭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初验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申请登记造册,三。市廉租办按申请登记造册的先后顺序,对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实地进行复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廉租办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公布其基本情况 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市廉租办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四,对已准予登记并申请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廉租办签订租金补贴协议,廉租办应按月发放租金补贴,其补贴标准由市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共同制订、对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由廉租办按当年筹集的廉租住房套数、根据廉租住房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及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等条件,按最困难优先安排原则综合平衡出配租的先后顺序配租廉租住房。五.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 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当年房改租金的50 计算,六 当年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其剩余已准予登记配租的申请人,可轮候结转到下年度。在其基本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符合租用廉租住房条件并已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现租住直管公有住房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 可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七,向市政管理局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由市政管理局统一审核批准.向单位申请廉租住房的 由其所在单位按本规定自行审批、报市政管理局备案。职工亦可向所在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报市政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 对孤老 烈属,残疾等符合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并根据自愿原则。此类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的方式、对其他符合配租廉租住房条件、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实行租金补贴方式,第十二条,经配租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 腾空的原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同步接收 纳入市廉租住房房源统一调配,原产权管理关系不变。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产权来源属直管公房的,由市政管理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渠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第十四条、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廉租住房,其管理工作参照有关的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第十六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签订由市廉租办制定的,梧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 转让或转借他人.否则撤销其承租权,收回其取得的廉租住房,并按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年审制度.租用廉租住房的家庭租金补贴或租房合同的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已接受租金补贴或租用廉租住房家庭应向市廉租办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由廉租办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若承租人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应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迁出廉租住房。以提供给其他轮候的双困家庭.承租人当家庭超过当年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应停止租金补贴或退还廉租房、但因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退还廉租住房的 应按商品住房租金收取。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并按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 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服从房屋产权人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拖欠房租 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不得挪动房屋内部设备,设施。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退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廉租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