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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放线,验线擅自开工或不按建筑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违法建设或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性质 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处罚、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其总额不超过土建工程费用总额百分之十.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私自涂改。对转让或私自涂改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停止建设 第四十条.因新建建筑产生的间距纠纷 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申请复议,起诉期间,必须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停止施工的决定。第四十二条.对阻挠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对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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