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放线、验线擅自开工或不按建筑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 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或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处罚,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其总额不超过土建工程费用总额百分之十 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私自涂改 对转让或私自涂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停止建设,第四十条 因新建建筑产生的间距纠纷,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申请复议。起诉期间 必须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停止施工的决定,第四十二条 对阻挠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