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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放线、验线擅自开工或不按建筑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或违法行为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处罚,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其总额不超过土建工程费用总额百分之十。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私自涂改、对转让或私自涂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停止建设、第四十条,因新建建筑产生的间距纠纷,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申请复议,起诉期间,必须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停止施工的决定。第四十二条。对阻挠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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