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放线 验线擅自开工或不按建筑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或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 给予处罚.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其总额不超过土建工程费用总额百分之十 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私自涂改,对转让或私自涂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 停止建设.第四十条。因新建建筑产生的间距纠纷、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申请复议、起诉期间、必须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停止施工的决定,第四十二条,对阻挠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