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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放线、验线擅自开工或不按建筑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或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处罚,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其总额不超过土建工程费用总额百分之十,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私自涂改.对转让或私自涂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停止建设.第四十条,因新建建筑产生的间距纠纷.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申请复议 起诉期间、必须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停止施工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阻挠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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