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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 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负责组织编制 评审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域规划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建设规划实行宏观控制,并具体负责桥东区、桥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授权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对各县和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县和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编制 调整所辖镇的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发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城市私有房屋,公产住房,平房,翻修的施工许可证、监督查处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三条,任何单位。城市居民以及农村集体和个人、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土地利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和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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