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建筑类。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类。的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划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建设单位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验收时。应报送下列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竣工测量报告 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须另行报批管线综合施工图的项目,应提供我局发放的管线综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规划主管部门有其他明确要求的。三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建设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文件及施工图全部建成,2 道路、绿化景观 停车位 含机械车位。等配套设施已按规划要求完成.3 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4 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5,已履行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四。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 在符合技术规定或专业部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具体内容为、1。建筑位置.包括用地范围 建 构。筑物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退线距离、出入口设置。配套设施等总平面布置.2 建筑高度、包括总高、檐高,层高、车库,含地下及半地下车库.高度,阁楼高度,架空层高度。建筑室内外地坪高度,层数等.3 建筑平面。包括标准层平面、车库层 架空层,地下,半地下。室及屋顶平面等。4。建筑立面 包括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 5,建筑使用性质 6,建筑面积。包括总建筑面积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特别注明的其它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和限制的其它内容.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间距 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一定范围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1、对未经验线的建筑,其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M以内 2.24M以下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2M以内,24M,5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3M.50M、10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4M以内 100M以上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5M以内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M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五,验收认可文件。经核实各项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图纸的建设工程、准予验收合格.经核实未按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或发现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自行整改或转规划监察所处理,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 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完善规划审定手续的项目。予以验收合格 六。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建设规划管理处,规划监察所及相关分局,办事处组成规划验收小组.验收小组负责材料审定,现场勘查,数据核算等 并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时间为十个工作日.七,市政工程、居民及村民住房的规划验收另行规定,八,吴中区 含太湖度假区.规划分局 相城规划分局适用此规定。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建设单位名称,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地点。用地面积,用地性质 容积率,绿地率 汽车,泊位、申请验收的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建筑物,名称编号.建筑、用途,层,数 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是否验线,规划变更情况.地上,其中。架空层.地下,其中、半地下 合。计、总平面。实施。情况.建设,单位.情况,说明、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材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本单位自愿承担因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单位名称。章、年,月,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码,建筑物 名、称 编、号,实施情况 建筑用途 建筑位置.层数 高.度 日照、间距,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 地上,地下 室内地坪 北檐。车库,阁楼 总平面实施 变更及其他情况说明,验、收。人、意 见.法规处验收人 建管处验收人 日期、监察所验收人.处室领导意见,局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