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建筑类.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类,的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保证规划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建设单位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二。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验收时、应报送下列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竣工测量报告,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须另行报批管线综合施工图的项目,应提供我局发放的管线综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规划主管部门有其他明确要求的。三。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建设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文件及施工图全部建成 2 道路,绿化景观。停车位,含机械车位。等配套设施已按规划要求完成,3。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4,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5.已履行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四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在符合技术规定或专业部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具体内容为,1 建筑位置,包括用地范围,建、构 筑物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退线距离 出入口设置、配套设施等总平面布置.2,建筑高度.包括总高.檐高。层高、车库。含地下及半地下车库.高度、阁楼高度,架空层高度.建筑室内外地坪高度 层数等 3、建筑平面、包括标准层平面,车库层.架空层 地下。半地下.室及屋顶平面等。4 建筑立面 包括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 材质等 5,建筑使用性质,6。建筑面积,包括总建筑面积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特别注明的其它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和限制的其它内容.建筑间距 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一定范围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1.对未经验线的建筑,其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M以内。2,24M以下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2M以内,24M、5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3M 50M.10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4M以内,100M以上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5M以内,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M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五.验收认可文件。经核实各项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图纸的建设工程,准予验收合格。经核实未按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或发现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自行整改或转规划监察所处理.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 符合规划要求 并已完善规划审定手续的项目、予以验收合格,六、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 建设规划管理处,规划监察所及相关分局,办事处组成规划验收小组.验收小组负责材料审定.现场勘查,数据核算等。并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时间为十个工作日.七 市政工程.居民及村民住房的规划验收另行规定.八 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规划分局 相城规划分局适用此规定.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建设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地点、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汽车,泊位 申请验收的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建筑物.名称编号.建筑、用途.层,数。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是否验线、规划变更情况、地上,其中 架空层,地下 其中。半地下 合。计.总平面.实施。情况。建设,单位,情况、说明,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材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本单位自愿承担因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单位名称、章、年 月,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码、建筑物.名,称。编,号,实施情况 建筑用途 建筑位置 层数,高,度。日照、间距。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室内地坪.北檐、车库。阁楼.总平面实施、变更及其他情况说明 验。收,人.意 见 法规处验收人、建管处验收人,日期.监察所验收人,处室领导意见 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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