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 55号 各市 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 二年四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包括城市、建制镇,村庄.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管理应体现为经济建设服务。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第三条 市、县级市,镇,村庄编制和实施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苏州市规划委员会是全市规划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全市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协调。决策市域范围内的重大规划事项,苏州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苏州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决策前的咨询.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各区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第五条.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镇区,近郊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建设区是指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第六条.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乡 包括各级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港 区,风景名胜区和独立工矿区等.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城镇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苏州市区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县级市城区有条件的可编制分区规划,村庄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依托城镇的开发区.度假区.港区、风景名胜区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苏州市区.县级市所在城区及其他重点城镇的重要地区应当编制城市设计,第八条,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和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点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其他重点中心镇和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所辖建制镇,由园区管委会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四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 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港区,度假区规划由所在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第九条.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苏州市区范围内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在所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对村庄的住宅 公用设施,生产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的建设作出具体布置.第十条,分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 苏州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 工业园区70平方公里内分区规划 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工业园区周边地区规划,苏州新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新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由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城区中心区 省级以上开发区等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详细规划 含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苏州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地区的详细规划,除古城等重要的详细规划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工业园区70平方公里内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工业园区周边地区.苏州新区详细规划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新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四.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制镇,历史文化名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详细规划由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已编制分区规划的地区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外,由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六、县级市其他建制镇详细规划由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随同总体规划一并报批、独立编制与城镇建设有关的各项专项规划 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镇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报国家或省审批的规划.应当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第十三条、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应将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意见做出反馈。编制详细规划 含城市设计.应当将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可以举行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报请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结果.第十四条 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的城镇总体规划。风景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经苏州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具体报批工作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重大规划决策前由苏州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咨询.第十五条.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订的、由原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并按原程序报批.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原组织编制单位报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三章.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不得妨碍城乡规划的实施、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城镇各项建设 含地下设施,管线、临时建筑。户外广告等、的规划管理实行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如涉及土地 环保 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境,交通,消防。市政公用 水利等、应当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依照,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报送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第十八条,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设书前应当征求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批准用地 出让.租赁和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必须先行制定详细规划,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出让 租赁和转让。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要求和建设内容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地下设施,管线工程需要开挖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市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开挖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建设.工商。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营业,通电,通水。通气等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九条。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工业园区70平方公里内由园区管委会实施规划管理。需要调整详细规划,违规申请,的建设项目和涉及全市功能布局的主要对外交通干道 水.电。气源厂及主干管等重要基础设施,大型建筑和市级公共设施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和中央商贸区、城市出入口的城市设计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上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方案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工业园区苏嘉杭高速公路以东周边地区.苏州新区范围内地区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园区 新区管委会实施部分规划管理.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昆山.吴江两县级市的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第二十条。城镇规划区内村庄的规划管理实行由市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村民新建,扩建,改建 翻建住房的.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依照,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其管理办法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第二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单位的规划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受委托单位在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不应核发的予以否决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发证后15日内,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委托工作必须签订委托书。规定委托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 权利 义务,法律责任,期限等 委托双方必须按委托书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二十四条、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在太湖 阳澄湖保护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跨行政区的各种管线的选址.由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苏州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永久性建 构。筑物和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内重要建筑的选址 设计方案。由县级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五条,规划管理应政务公开.实施管理的规划部门应当将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布 将管理进度进行公示、第四章 执法与监督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市区建成区范围相对集中规划行政处罚权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工业园区苏嘉杭高速公路以东周边地区,苏州新区范围内相对集中规划行政处罚权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工业园区 苏州新区规划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昆山,吴江两县级市建制镇行政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地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决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建法建筑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绿化 环境保护。国土、公安 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拆除.第二十八条。县级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其中昆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规划行政处罚权以外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九条,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 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被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实体撤销并造成损失,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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