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 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 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应当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