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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