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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 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工程竣工后 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 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 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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