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 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 调整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 2003、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