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 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工程竣工后 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 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 2003 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