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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 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 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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