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 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应当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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