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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本细则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 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 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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