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 2003 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