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损坏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造成事故隐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建筑施工单位和使用该单位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 对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由建筑施工单位和使用该单位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二、在主出入口显著位置未设置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重大危险源告知、应急预案措施等公示牌的。三、材料 设备堆放未做到安全有序或者落地脚手架底部 模板支撑底部地面未作硬化处理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二。拆卸建筑起重机械未提前告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拆除三层以上建、构.筑物未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