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建设,管道铺设 河岸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具体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 不设区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不设区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广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 市,不设区的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