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 齐全,准确,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形成 收集、移交。整理,保管.管理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市 镇 乡。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乡.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科 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防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第八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撰写专业论文 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第九条,城建档案实行无偿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7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地下管线设施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在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建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质检 市政市容。园林,给排水,燃气 热力。等部门和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 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其它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 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第三章、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和报送。第十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整理报送城建档案 第十一条,凡新建 改建.扩建、复建的建设工程 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十二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建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并进行杀菌 杀虫,除尘及技术处理,二.移交的城建档案资料应为原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报送原件的,可以报送副本或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章.三,档案材料的整理应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或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按照前款规定、建设单位除应报送涉及建设工程的文字材料,图纸、竣工图.外 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照片、声像及电子档案。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实行责任书制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档案交验责任书、明确编制.报送城建档案的内容.范围,时间及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及时编制 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档案 建设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工程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工程档案呈送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准确。符合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 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与其不再签订新的,工程档案交验责任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档案合格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应当限期补充.建设单位,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规划验收时,应查验.工程档案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规划验收手续,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和规划验收后。应及时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加盖城建档案资料专用章的、城建档案移交书,此移交书作为办理房产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 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房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城建档案移交书 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第二十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保管 被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第二十一条、对改建 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二十二条 建 构。筑物产权发生变化时。原建 构.筑物产权人保存的城建档案应随同产权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保存,也仍继续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形成的城建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应在本单位保存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以更好的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的动态管理工作。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保密工作 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第二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工程和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等工程在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可以开放的档案目录 并根据专业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查资料和参考资料.有偿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和咨询服务、其收费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盖有城建档案公章和与原物相符的印章的档案复印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给予奖励.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 将重要或者珍贵的城建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四,在非常条件下,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表现突出的,五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来办理工程档案交验责任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三.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城建档案的、四、损毁 丢失,涂改或伪造城建档案的,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参照执行、并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对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吐鲁番地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执行、1992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吐鲁番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吐政发 1992、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