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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 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保证金类规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军事用房 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二 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 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 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 农贸市场,限一 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 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 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 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 商业地产开发项目 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 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 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 含保证金 明确政策标准 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 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 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 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 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 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 一口受理。一票缴清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 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 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 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 基本建设项目基金 含保证金 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 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三 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 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 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 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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