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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 2014、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 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 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 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仓储 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 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 含配套的社区用房 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 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 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 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 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 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 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 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 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 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 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 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 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 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 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 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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