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 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 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保证金类规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 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 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 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 食堂 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仓储 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 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 除第四类外的宾馆 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旅游项目 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 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 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建筑物放、验,线费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 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2 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 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 皖政务、2013 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 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 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 超标准收费 不得在 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 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 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 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 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 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 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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