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办理程序 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一 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 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 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合称,保障性住房,四 仓储 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 农贸市场 限一、二层,五 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 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 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 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 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 税费收取的环节。1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 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 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 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 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 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不得在 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 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