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 2014 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 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 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 基建收费,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 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 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 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视为超范围 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 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 2 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 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 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 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 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 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 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 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 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 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