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 2014,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 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 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 特修订 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 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 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 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 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 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 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 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 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 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 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 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 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 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 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 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 皖政务 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 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 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 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 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 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 相关部门严格审核 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 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 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 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三 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 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 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