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 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 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 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 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 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 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 食堂 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 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 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 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 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 1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 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 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 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 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 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 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不得在。一表制 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 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三 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 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 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 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