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 办法 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 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 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一 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 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 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 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 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 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 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 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 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 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 房产测绘费 地籍测绘费、3 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 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 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 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 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 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三 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 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区 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