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 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 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 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 基建收费、一表制 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 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 业务用房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 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 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 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 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 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 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 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 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 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 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 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 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 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 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 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