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 2014.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 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 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 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 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合称、保障性住房.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 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 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 限一,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 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 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 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 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 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 税费收取的环节 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建筑物放,验、线费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 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 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 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 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 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 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 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 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 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 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 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 其他会议.文件 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 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