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 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 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 基建收费。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 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 仓储 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 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 农贸市场,限一 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 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 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 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 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 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 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 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 三、办理程序 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 基本建设项目的费 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 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 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 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 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 责任与监督 一 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 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 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 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 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 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 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 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 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 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 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 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