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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 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 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 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 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 保障性住房。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 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 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 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 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 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 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 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 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 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 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 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 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 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 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 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 一表制 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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