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 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 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 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 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合称。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 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 企业成套职工宿舍 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 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 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 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 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 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 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 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 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 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 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 二、严禁超范围 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 含保证金 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 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 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除市委常委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 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 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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