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 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 基建收费。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军事用房 人防 环保、环卫 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旅游项目工程。二 教育教学用房 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 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合称,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 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 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 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 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 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 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 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 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 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 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 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 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 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 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 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 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 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 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 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 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 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 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 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 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五 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 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