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 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一 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军事用房.人防 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 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 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 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 物流企业仓库 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 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 住房开发项目 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 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 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 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 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 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 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2 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 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 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 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 一口受理、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 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 责任与监督、一 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 市房产局等配合 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 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 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 其他会议 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 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二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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