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 办法 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 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 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 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 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 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 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 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 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 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 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 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 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 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 物业维修资金.契税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 一口受理。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 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 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 市房产局等配合 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 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 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 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 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 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 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 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 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 市,区 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 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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