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 33号印发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 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含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 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 限一.二层 五。住房开发项目 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 税。基金 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 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渣土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 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 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 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2 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 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 物业维修资金.契税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 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 一口受理 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 坚持诚信申报 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 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 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 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 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 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 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 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一 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区 政府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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