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 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 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 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 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公租房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 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 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 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 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 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 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 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 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 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 2013、29号 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 三.办理程序 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 一口受理。一票缴清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 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 四。责任与监督。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 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 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 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 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 附则 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 市 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 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