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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城市绿地上的植物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的植物 归国家所有、二.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植物。归该单位所有、四、居住区绿地上的植物归全体业主所有,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五,私人庭院内自费建设.管护的绿地上的植物 归个人所有,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各类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二,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确认的风景林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三 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自行养护管理.四.居住区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负责养护管理.五,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者宅基地种植的植物,由居民负责养护管理、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提倡对城市绿地的认养活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由认养人自愿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经认养人与受认养人双方签订认养合同确立认养关系.认养内容包括对城市绿化的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提供费用或者劳务,第二十三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 树木设施的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养护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者设施损坏的 养护管理单位必须及时予以补植或者修复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的保护和养护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的绿地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行企业化管理.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当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实施,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砍伐 移植城市中的树木。除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七条。养护管理单位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性质.确需改变其绿地性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 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确需延长临时用地时间的,应当在到期7日之前办理延长手续,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九条,敷设通讯,电力 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当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 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为保证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修剪必须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 因不可抗拒力量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 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处理善后工作,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在树冠下设置煎 烤、蒸.煮等摊点的、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 擅自牵绳挂物的。三,在树干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四,随意攀树折枝 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的 五,在绿地内放牧.捕猎 打鸟.遛狗的、六.在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 堆物及倾倒垃圾.污水的。七。在公园绿地水域内游泳 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内垂钓的 八,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立服务摊点,广告的,九.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 地貌.水体和植被的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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