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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浙江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的苗圃 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面积、居住区、城市道路和新建、扩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 城市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三,城市江,河等水体及铁路两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四、新建工业企业 工业区 交通枢纽。港区和专业性市场.仓储用地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五.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饭店。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化工,印染 造纸,制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七,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等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在满足建筑物荷载.承重。要求的前提下 各裙楼及五楼以下建筑物顶面进行覆土绿化后。其绿化面积按20,折算绿地面积,鼓励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其绿化面积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第十二条.城市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 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绿化工程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本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树种为主 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第十四条 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 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或者作为他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绿化补偿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并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除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外.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 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有关规范。确保质量、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建设程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由施工单位管养。养护期不少于1年,确保植物成活.养护期满后经检查达到植物成活标准的。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第十九条。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的绿化建设,可采取国家投资.引进外资或者企业 个人投资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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