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常防火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制定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住宿场所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从施工总责任人到每一名施工人员均要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并签订责任书。第三十三条、施工总负责人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二,确定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为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住宿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住宿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三十四条。住宿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订住宿场所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二,拟订住宿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织实施对住宿场所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施工总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施工总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未确定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施工总负责人实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四。不乱堆 乱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五、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住宿场所实行每月.每周定期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应结合实际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 巡查应当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七条、住宿场所为租凭时、场所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租凭人事先应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能承租.在订立相关租凭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初期火灾扑救,自救逃生等知识的教育培训。开展演练 第三十九条。住宿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第四十条、严禁在居住房间内吸烟.第四十一条、住宿场所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的电器设备.手机充电器.电视等电器设备应设置固定的使用地点,并放置在不燃材料上.电器设备与周围的可燃物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第四十二条 严禁人员在床上使用以交流电为动力的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第四十三条 较长时间离开住宿场所时,宜将室内电源切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