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防火第四条.住宿场所与施工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 住宿场所与各类建.构.筑物。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住宿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建筑和尚未竣工的建筑内,第六条,临时建造的住宿场所不宜超过2层,第七条,住宿场所的每个居住房间容纳住宿人员不得超过8人 且房间建筑面积按照每人不应小于2平方米计算、第八条.住宿场所的厨房,配电室、采暖锅炉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厨房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的储存及管路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住宿场所的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 吊顶等均应采用不燃烧体。单层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但应安装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吊顶 顶棚 第十条,住宿场所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级 第十一条,住宿场所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居住房间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可采用难燃材料装修。第十二条.住宿场所严禁使用以聚氨酯等可燃 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等复合板材。第十三条、厨房的灶具应设置在不燃材料上、第十四条、住宿场所安全出口数量 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9m,第十六条 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 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卷帘门 第十七条,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不得放置任何物品.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应将住宿场所纳入保护范围,第十九条,住宿场所内的公共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有条件时,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二十条.住宿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一条.住宿场所居住房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取暖.第二十二条,住宿场所采用燃煤炉采暖时,燃煤炉不应设在居住房间内,烟筒应采取在户外末端设三通等形式保障排烟良好,烟筒在居住房间内架设时,应与可燃物保持1,5m以上的距离,房间内宜设置煤气报警器,第二十三条,居住房间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 疏散走道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保持良好通风、第二十四条,住宿场所的配电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 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用电负荷应经计算确定并合理配置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第二十六条,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居住房间严禁采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不宜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电气线路的保护应采用相应规格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不应采用隔离开关。第二十九条 住宿场所不应使用拉线开关.第三十条,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