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防火第四条、住宿场所与施工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住宿场所与各类建,构,筑物,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住宿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建筑和尚未竣工的建筑内、第六条,临时建造的住宿场所不宜超过2层、第七条,住宿场所的每个居住房间容纳住宿人员不得超过8人,且房间建筑面积按照每人不应小于2平方米计算 第八条,住宿场所的厨房,配电室 采暖锅炉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厨房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的储存及管路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住宿场所的墙 柱。梁 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等均应采用不燃烧体。单层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但应安装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吊顶 顶棚 第十条、住宿场所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级、第十一条。住宿场所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居住房间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可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第十二条。住宿场所严禁使用以聚氨酯等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等复合板材。第十三条,厨房的灶具应设置在不燃材料上,第十四条、住宿场所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应当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9m,第十六条。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 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卷帘门.第十七条,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不得放置任何物品,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应将住宿场所纳入保护范围,第十九条 住宿场所内的公共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有条件时。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二十条.住宿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的要求,第二十一条.住宿场所居住房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取暖 第二十二条,住宿场所采用燃煤炉采暖时、燃煤炉不应设在居住房间内 烟筒应采取在户外末端设三通等形式保障排烟良好,烟筒在居住房间内架设时,应与可燃物保持1、5m以上的距离,房间内宜设置煤气报警器,第二十三条、居住房间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疏散走道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四条,住宿场所的配电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用电负荷应经计算确定并合理配置电气线路 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第二十六条.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居住房间严禁采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不宜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气线路的保护应采用相应规格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不应采用隔离开关.第二十九条,住宿场所不应使用拉线开关,第三十条,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