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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 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 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 绿地指标.五,各类绿地规划,六。花草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旧城改建区。城市生产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及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方便群众的小游园,小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 色彩和景观效果、并应突出地方特色、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 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 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 通讯。公用 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 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砍伐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防.市政 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第二十条.城市各类工程管线 交通设施施工时 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 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 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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