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处罚、情节较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