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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一级保护区 水库库区与兴利水位线以上陆域100米内区域、唐河.白合以下至入库口河段,行洪制导线两侧纵深1公里以内地区,通天河、保阜公路以下至入库口河段。行洪制导线两侧纵深1公里以内地区,无名河.南镇以下至入库口河段,行洪制导线两侧纵深1公里以内地区.二级保护区.唐河 百合至葛公河段。行洪制导线两侧纵深1公里以内地区、通天河。保阜公路桥至邓家店河段,行洪制导线两侧纵深1公里以内地区.无名河,南镇至磨子沟河段.行洪制导线两侧纵深1公里以内地区,准保护区、全流域包括支系为准保护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外。还应当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级保护区。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 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三、禁止在库区内旅游.游泳 网箱养殖和其他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四,禁止在库区内使用柴油机动船。五,禁止在水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农药或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容器 以及向水体排放残油和废油。六。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及入库河流沿岸堆放 存储工业废渣 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质、二级保护区,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二,原有排污口必须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企事业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对污染严重而又难以治理的,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三 禁止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的物品、准保护区,一、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原有企事业单位,排放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 一级标准 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组织排污单位削减排污总量,第十一条、各级保护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因突发性事故对饮用水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其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在水源保护区内、要大力植树造林.保持水土 涵养水源,严禁乱砍滥伐树木、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第十四条.西大洋水库管理监测站、市自来水公司水质监测站和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时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对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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