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抚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国有工业企业厂区内房屋除外 所有权人。将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收取租金的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的 二,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利用房屋以联营联销等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 将房屋分割出租的、四.其他出租行为 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抚顺市房屋租赁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土地、物价 财政 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经产权人同意的,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取国家规定的房屋租赁交易合同文本,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房屋租赁交易合同应当真实、详细,禁止租赁双方弄虚作假,隐瞒租金价格,第九条.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房屋座落位置。面积,及设施情况。三,房屋用途.租赁期限 四 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五、房屋维修责任,六 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八。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更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改变房屋用途的。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四。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租金并延期超过三个月的 五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房屋责任的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第十三条,出租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租赁期限内 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第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 应当在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内提出 经出租人同意.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 逾期需要继续租赁的。须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延续租赁手续、第十六条 变更。解除。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进行检查,双方无异议后。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转租第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第十八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第十九条.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订立转租租赁合同、并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转租手续、转租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转租的租赁合同生效后 转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转租人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转租人对原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租赁合同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第四章.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一个月内,持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 须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书证件,一 房屋所有权证、二 租赁双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件。三、房屋租赁合同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第五章,租金管理与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 非住房租赁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指导租金的1,计收。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双方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一次性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棚户区内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收取,第二十六条。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收取的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以交易价款两倍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未按期补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0、5,的滞纳金.第二十八条,妨碍,阻挠房屋租赁管理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房屋租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