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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组织审查验收的.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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