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组织审查验收的 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