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包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已经2008年9月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呼尔查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包头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仓库及其他用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房屋租赁工作直接管理.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对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与配合 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联营 承包,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并以承包费。管理费。利润或者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二,商场,大型休闲娱乐广场等场所、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经营的,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其它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的、四,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第七条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文本,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出租人的住所.二.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三,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及房屋修缮责任,四,租金、物业 供热 水.电,燃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五 转租约定和变更 解除合同的条件。六 违约责任、七 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八条、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可证明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二,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三、书面租赁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租房屋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变更登记,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出租人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到初始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注销登记。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房屋不予登记备案.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证件的 二、依法被查封的 三、不符合使用安全标准的、四、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五 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六 禁止出租的其他法定情形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后,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第十五条。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手续,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工作时.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将有关情况通报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按照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应当公示。房屋租赁手续费在租赁期内按年计收。租赁期不足一年的 按月计算,按年计收.廉租住房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备案变更和注销登记不得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第十七条。租赁房屋为居住场所的、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交付、租赁房屋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手续费由租赁当事人各自承担二分之一,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网络 及时公布真实准确的房屋租赁市场信息,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房屋租赁查询服务.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定期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通知租赁当事人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发现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租赁房屋、责令出租人停止出租,告知承租人规避租赁风险,第二十条,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可以接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为租赁房屋,代为租赁房屋的。按照约定将租金及时足额支付房屋所有权人。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房屋租赁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当事人建立物业服务,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和物业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对申请调解的房屋租赁和物业服务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其他合法途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租赁房屋为居住场所的承租人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租赁房屋为生产 经营场所的承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提交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变更登记的,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注销登记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包头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90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