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工程质量法律 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二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 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 砂浆质量.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六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五、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重点查验下列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三.施工 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四.其他需要的文件。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整改。四 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条件 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执行验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状况,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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