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住宅小区 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 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 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 应当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 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业主可以向房管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业主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 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但只有一个业主的 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二 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三、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四,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五,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第十四条。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 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 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补选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为三年到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 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二.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三。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邀请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听取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建议,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咨询 投诉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 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改选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 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换届改选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二,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三,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换届备案手续 并由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在备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第一款所述物品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其他无法正常运作情形的 业主大会应当作出决定启动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的名称、所辖区,域范围、成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资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 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二,决定本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 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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