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为积极引导发展本市旅游房地产业,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44号 等规定 制定、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经2011年11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 办法.共23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冀文林.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发展本市旅游房地产业 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经营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 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 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本办法所称客房产权人 是指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酒店产权人。是指基于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 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土地出让 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等工作,市市政市容、工商.税务.旅游.公安,卫生,价格,环保 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权式酒店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产权式酒店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第六条.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产权式酒店。第七条,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可兼容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第八条,产权式酒店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产权式酒店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的相应星级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经工程质量,消防,规划,人防,园林 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验收合格.未经整体验收或整体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产权式酒店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房屋测绘单位对预售房屋进行预测绘、出具测绘报告书、并以电子件形式报市住建部门备案。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及设计方案出具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应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号及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部分的名称。范围及建筑面积等.第十条,产权式酒店客房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销,预 售.建设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不得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标明销 预。售客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客房房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分割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应当与客房购买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及共有部分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退出和回购,违约责任等以及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产权式酒店的建设单位.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之间涉及房屋销售 地役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应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凡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相关义务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承担,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据与购房人。客房产权人、签订的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取得对客房产权人客房的地役权 基于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设立的地役权自客房买卖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四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权式酒店的客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客房产权人对酒店中下列满足居住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及设施等法定共有部分享有无偿使用权。门厅 或独立门厅.大厅.外墙面 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通道,管理井,垃圾道。设备房、水箱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客房产权人可与酒店产权人约定酒店下列专有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的优惠有偿使用权 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外 游泳池,室内车库和车位等、第十六条.酒店产权人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第十七条。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应当按规划用途使用和经营管理酒店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和使用性质.第十八条,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按套内建筑面积分割登记,其他按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分割销售的酒店配套用房及设施等专有部分按建筑面积统一登记,并标明不得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产权式酒店的法定共有部分、其产权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九条,客房产权人在办理客房产权登记后、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装修后的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的客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酒店产权人将不得分割销售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根据前款规定不予办理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按本办法的规定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登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颁布前已分割转让客房的酒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整改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本办法颁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本办法颁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本办法 即不得再按本办法分割销售其酒店客房,分割销售的,不予办理客房产权登记.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