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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经2001年7月2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产权、各种用途房屋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强制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到是我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机构 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建设.公用。公安,消防.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六条,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是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的专职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房屋建筑设计 施工技术规范。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鉴定 第八条,房屋在设计使用年限届满时必须进行安全鉴定,房屋设计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下列使用年限进行安全鉴定,一,钢结构和钢混结构的房屋竣工后满55年的.二、混合结构的房屋竣工后满35年的 三,砖木结构的房屋竣工后满25年的,四 其他结构的房屋竣工后满10年的,第九条.下列用途的房屋正常情况下.按设计使用年限划分10个成新程度。每降低一个成新程度鉴定一次。其鉴定主要内容为是否按照设计使用的功能正常合理使用及是否有危险隐患存在 一 影剧院,音像厅、歌舞厅 二。礼堂,大型会议中心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浴池、四,宾馆、饭店。招待所。五。医院、学校.生产用房,六、商场。大型购物中心,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八.各类行业营业厅,收费厅。九、其他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用房,其中改变原有房屋用途或拆改结构的。鉴定周期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条、改变房屋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 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二 办公用房改为商业用房或生产用房,三,商业用房改为生产用房、四,增减楼层,结构改变及拆改结构可增加荷载的室内外装饰装修。五。其他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第十一条、确属危房的、房屋产权人应委托房屋签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拒不委托的 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责成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二条,房屋出现下列不安全因素,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二.已出现危险情形的,三 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以及其行为造成房屋损坏的.四.其他因素造成危害房屋安全的情形.第十三条,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第三章,房屋安全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原房屋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结构实行审批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改变房屋用途 拆改房屋结构或增加荷载的房屋装饰装修以及其他增大荷载或降低整体牢固性能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进行可行性安全鉴定,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鉴定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六条。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决定予以批准的 应当注明批准的部位,范围和结构形式等内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凭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未经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变房屋用途,拆改房屋结构或增加荷载的室内外装饰装修以及其他降低房屋牢固性能的活动 第十八条。拆改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承重墙,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有关技术规定标准开洞.凿孔、三、扩门窗及拆改窗间墙。四,破坏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随意凿孔、六,破坏烟道,通风道.七。在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八、拆动楼板或在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九,改变利用非上人屋面,十.开挖或下卧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地面,十一,在承重墙.柱上搭设楼层。十二。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房屋屋顶及房屋外表面应做到安全适用,架设或悬挂附属设施不能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标准,并经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拆改房屋结构,增加荷载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应在7日内持审批手续 向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验收,未按批准方案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达到建筑工程管理报建规模的。经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由建筑工程质检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第四章、危险房屋的治理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按照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若房屋所有人拒不执行处理建议或使用人有意阻碍的.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排险 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二条。需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鉴定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和鉴定文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报废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凭鉴定文书进行危险房屋治理,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优先办理计划。规划.消防,建管等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 各所有人应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第五章。房屋安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房屋的所有人 使用人和管理人都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维修保护工作。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检查和监督、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人在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灾害期,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避免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和结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对改变房屋结构和装饰装修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 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制止和纠正各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改变房屋结构和拆改结构或增加荷载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据批准方案进行验收、禁止擅自改变批准方案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由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鉴定机构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产权用由产权人或作用人承担.产权人或作用人拒不缴纳鉴定费用的。由鉴定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鉴定未进行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屋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 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由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鉴定,未经批准,改变批准方案或擅自拆改结构,明显增大荷载。危害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赔偿房屋损失费。第三十五条.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损坏毗邻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干扰,阻碍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管理人员、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同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改变原房屋用途。拆改原房屋设计结构和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其他情形、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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