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监理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有关环境监理工作情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并按规定处理,三。负责编制环境监理所需的污染源监理计划 四.负责市属以上企事业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建立档案.五,负责辖区内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废水 废气、规定废弃物.噪声.放射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六。负责全市排污费前期管理和参与年度排污收费预.决算的编制 以及排污费统计报表的编制会审工作.七.负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其依法处理工作.八,负责建筑噪声的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汽车尾气.噪声和交通,商业噪声的管理,九 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十.参与环保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坚持及使用效益的调查 十一、参与建设项目和污染治理实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十二。参与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查处工作.十三、负责对县、市 区环境监理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理员的培训工作 十四,承担上级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九条,县 市.区环境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征收辖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县,市,区所属单位的超标排污费,负责排污费收交管理工作、并建立收费监理档案,二,对辖区内一切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三,参与编制环保补助资金和使用效益的调查。四。负责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定期或紧急报告环境监理情况.五。参与本辖区内的污染事故处理和有关行政处罚事宜,六。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指导 并负责对专兼职环境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