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 交通。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 文化,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环保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 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饮食娱乐、加工、维修服务等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到环保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 必须提前15日向原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予以答复。因事故停止使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 减少或者停止噪声排放,并于24小时内向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报告。第六条。对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决定。第七条。为给中,高考学生提供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将考前半个月及考试期间确定为环境噪声敏感时段 在此期间.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采取限定音量,限制作业时间、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防止和减少中.高考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第八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有噪声污染及振动危害的工商企业、机械或手工加工点 已经建成的,其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生产经营场所没有明显边界标志的 以规划红线或两个场所之间的中心线为界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 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 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对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环保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 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须提前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第十二条。市区的建筑工程鼓励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限期禁止设置混凝土搅拌设备。第十三条,公安,交通部门应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指标列入机动车辆年检和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内容 对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行车执照和年检合格证,第十四条。公安、环保部门应根据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的路段和时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在非禁鸣喇叭的地段 行驶的机动车辆 必须使用低音喇叭、在车前2米,离地面1 2米高处监测的喇叭声级。不得超过105分贝 每次按鸣不得超过2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拖拉机 包括农用机动三轮车、不得在外环路,不含外环路、以内的路段行驶,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报警器。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机动车辆安装的防盗报警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在非盗状态下不得鸣响扰民,机动车防盗报警器的有关规定由公安,环保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除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包括航空伞、不得在城市市区上空飞行。第十七条 火车行驶必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进入市界,北起黄梁梦,南到北张庄 西到林村、的机车,除遇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出入市区车站的机车技术联络,应逐步实现采用无线电通讯信号代替鸣笛信号、第十八条。人民防空部门进行防空警报试鸣,应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的活动、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公告48小时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 在市区内申请开办商业 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应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审批手续。并应采取防治措施,场界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经开办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到环保部门补办手续,第二十条.禁止在市建成区内组织露天卡拉OK 组织非经营性的群众娱乐活动。开设地点应征得当地居民委员会同意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一切活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开设舞场或从事其它产生噪声的活动、应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第二十一条,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应有效地控制噪声、禁止中午和夜间从事装修施工 在室外安装空调器的,应避免噪音对他人的影响,第二十二条。市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作出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 由环保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 关闭由人民政府决定,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七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铁路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第二十五条,县 市。区的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