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克政发。2004 34号 克拉玛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4年月3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 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 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四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发展计划,财政、建设 经济贸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第七条,各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三。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四,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家建设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安排其他日常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项目时.应将其列为审计内容,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需要直接列入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第九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和项目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告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计内容及审计重点.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十三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 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程序 建设资金筹集 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二,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的,应当检查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五。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六,概算审批。执行 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七、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九、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十,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十一。与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十二,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所需费用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应当明确其权利义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 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形式、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 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协助审核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 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三.利用职务 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资金 罚款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