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二 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建设.燃气经营 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生产,生活使用燃气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生产 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生产性用气除外.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燃气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燃气管理的政策拟定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业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区做好辖区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发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土地.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燃气设施布局应当坚持统筹部署,协调发展的原则 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燃气供应应当坚持 两个优先。的原则。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需要.优先满足本市用气需要,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城镇燃气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相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中央石油 石化企业燃气资源生产供应状况,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第七条。城市燃气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项规划相衔接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专项验收。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者的意见,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 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立项前、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向燃气经营者提交申请用气报告 取得燃气经营者供气承诺书。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会审之前。应当提前20日将燃气工程设计图纸资料送燃气经营者审核,征求燃气经营者的意见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和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十三条、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由其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其他燃气工程由市.区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申办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在安装 改装和维修燃气管道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燃气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燃气管道以及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从事燃气管理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管道天然气以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多元化经营。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经营单位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守法经营、向用户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二.编制安全用气手册。向用户普及安全用气常识,三。建立用户档案,与单位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 四,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设置并公布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全天24小时值班.六、在营业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七、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二十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充装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书和人员上岗证,二,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三,对钢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抽取残液,四、钢瓶充装燃气后进行漏气检验,五,钢瓶不得超量充装燃气。六、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七 不得为未建档、未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非自有产权的钢瓶充装燃气、八。不得为限量充装装置失灵的车用钢瓶充装燃气 九,不得向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钢瓶充装燃气。十,不得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储罐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 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特许经营权、第二十二条,燃气资源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城市燃气的供需平衡.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配机制,其运行部门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落实燃气月度生产和供应计划、保持燃气生产 输配和销售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燃气生产供应企业和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和预警制度 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在发生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供应燃气时。要及时启动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以缓解燃气供需紧张状况。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因故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 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经营者组织有关方面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因燃气工程施工或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提前3日告知所涉及区域用户,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 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第二十六条。居民和商用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车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七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燃气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用户对燃气计量器具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者应当24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九条,管道天然气设施的维护.检修范围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表后阀为界,表后阀前。含阀,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 检修。表后阀后至用气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的维护。检修 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界外属燃气经营者 界内至用气设施属用户.属于单位用户维护,检修的燃气设施,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维修 管道天然气设施的产权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为界、表前设施属燃气公司所有,表后.含表。属居民用户所有,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第三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产生的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 凡在供气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均可申请使用天然气,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统一安排,分步实施供气.申请使用天然气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 必须按照政府关于天然气进户工程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因故需要过户。更改户名。改变住址.销户停用或复接再用,应当提前7天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居民用户使用燃气,应安装与燃气介质相匹配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第三十五条,因供气气源种类变化,需要改装燃气器具的,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经营者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改装 燃气器具改装应当符合气源置换的安全技术条件、第三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正确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二.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维修,三 管道燃气设施出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和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安装在燃气用户室内的公用燃气阀门.二,以燃气管道,计量表具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私拆、移动,改动燃气表.管道等天然气设施.五,毁损表封 拆卸燃气计量装置或盗用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 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八,在使用天然气的房间同时使用其它介质的燃烧器具。堆放易燃物品。出现明火火源或将其改为居室.第三十八条.居民用户使用天然气壁挂炉取暖,应事先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照技术条件、安全规范进行安装,第三十九条,燃气用户应与燃气经营者签订供用气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工作.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 养护 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燃气经营者应当制订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及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二条、燃气供气站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室内公共场所或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其供气,第四十三条,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及适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加热,摔砸或倒卧燃气气瓶、二 转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三 自行涂改气瓶检验标记、拆修瓶阀。附件,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 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第四十四条、燃气经营者使用的燃气储罐。气瓶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更新,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燃气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 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者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第四十七条。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检验检定机构检验合格 并粘贴检验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拒绝安装使用。第六章,设施保护。第四十八条 燃气设施涉及燃气安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都应积极保护。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燃气专项规划,规定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 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五、其他损坏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第五十条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燃气经营者协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一。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种植深根植物.二.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三 动用明火作业。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第五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管道,燃气调压站 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储备站等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消防等部门、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因建设需要改动城市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经营者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四条。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敷设燃气管道设施.因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而无法满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 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燃气经营者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0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