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第二十七条。实施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 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治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第二十九条.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建立溪流跨界断面水质责任考核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建立中水回用的奖惩机制 鼓励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禁止擅自设置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海域或者地下排放水污染物、鼓励采用具有透水功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进行地表铺设 减少城市地表硬化面积,第三十条,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低碳便捷的城市交通网络,加强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绿色出行方式、减少城市交通产生的大气污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岛内停止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燃煤锅炉审批,加快清洁能源使用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能源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三十一条,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尚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建成区应当限期补建 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提高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建立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第三十二条、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数据库,向农业生产者通报相关信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鼓励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实施农村田园清洁工程和家园清洁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防治农村生活污染。第三十三条.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在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禁止规模化养殖、在同安区、翔安区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奖励扶持政策、鼓励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第三十四条。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 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国务院 省。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预防污染事故.改善环境质量 排放污染物方面有新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主体整治、并可限定其在完成整治前的作业时间与排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