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改善环境质量第二十七条、实施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治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第二十九条,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 建立溪流跨界断面水质责任考核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立中水回用的奖惩机制 鼓励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禁止擅自设置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海域或者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鼓励采用具有透水功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进行地表铺设,减少城市地表硬化面积,第三十条.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低碳便捷的城市交通网络 加强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绿色出行方式,减少城市交通产生的大气污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 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岛内停止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燃煤锅炉审批,加快清洁能源使用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能源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三十一条.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尚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建成区应当限期补建 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提高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建立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第三十二条,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数据库 向农业生产者通报相关信息 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鼓励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实施农村田园清洁工程和家园清洁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防治农村生活污染 第三十三条。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在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禁止规模化养殖,在同安区。翔安区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奖励扶持政策。鼓励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 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三十四条.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预防污染事故。改善环境质量,排放污染物方面有新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主体整治。并可限定其在完成整治前的作业时间与排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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