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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划定生态控制线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划定生态控制线,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的具体划设和管理协调工作。环保,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林业、海洋渔业 水利,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生态控制线包含的区域是.生态林地,基本农田 公园绿地 河流水面。海域生态保护区域以及国家,省 市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鼓励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资金 就业和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线型工程确需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生态控制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和变更生态控制线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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