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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条,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当月城市低保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市区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达到市区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价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五条。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部分,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 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支付 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产权调换为期房的按二倍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第七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在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每月不足280元的,按280元支付,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时。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其标准按上年度被拆迁房屋月平均市场租金确定,按月支付,第九条,本规定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一并执行、第十条 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城市房屋的补偿.另行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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