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一、拆迁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 国土资源 规划等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条。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当月城市低保领取证的被拆迁人 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市区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达到市区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价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五条,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部分、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产权调换为期房的按二倍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第七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 在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每月不足280元的 按280元支付,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时、造成停产 停业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其标准按上年度被拆迁房屋月平均市场租金确定。按月支付。第九条。本规定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一并执行,第十条.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城市房屋的补偿。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