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 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一,拆迁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当月城市低保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市区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达到市区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价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五条。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部分.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 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不足500元的 按500元支付。产权调换为期房的按二倍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 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第七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在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每月不足280元的,按280元支付.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时 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其标准按上年度被拆迁房屋月平均市场租金确定,按月支付,第九条。本规定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一并执行 第十条 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城市房屋的补偿 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