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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 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一.拆迁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 规划等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条 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当月城市低保领取证的被拆迁人 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市区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达到市区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价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五条。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部分,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产权调换为期房的按二倍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第七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在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 每月不足280元的。按280元支付、第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时,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 其标准按上年度被拆迁房屋月平均市场租金确定,按月支付.第九条、本规定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一并执行,第十条.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城市房屋的补偿,另行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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