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一 拆迁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 规划等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条、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当月城市低保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市区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达到市区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价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五条。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部分,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 产权调换为期房的按二倍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第七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在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每月不足280元的、按280元支付。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时.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其标准按上年度被拆迁房屋月平均市场租金确定.按月支付.第九条,本规定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一并执行,第十条,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城市房屋的补偿,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