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下列情形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一,拆迁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当月城市低保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市区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达到市区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价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五条,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部分。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不足500元的 按500元支付,产权调换为期房的按二倍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七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 在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每月不足280元的.按280元支付 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时,造成停产 停业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其标准按上年度被拆迁房屋月平均市场租金确定,按月支付.第九条。本规定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一并执行,第十条。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城市房屋的补偿 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