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 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下列情形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 国土资源 规划等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条、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当月城市低保领取证的被拆迁人 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市区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达到市区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价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五条、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部分.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产权调换为期房的按二倍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第七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 在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每月不足280元的,按280元支付,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时,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其标准按上年度被拆迁房屋月平均市场租金确定、按月支付。第九条.本规定与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一并执行,第十条。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城市房屋的补偿.另行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