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 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一 拆迁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 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条 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当月城市低保领取证的被拆迁人 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市区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达到市区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价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五条 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部分、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产权调换为期房的按二倍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七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在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每月不足280元的、按280元支付 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时.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其标准按上年度被拆迁房屋月平均市场租金确定 按月支付,第九条,本规定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一并执行.第十条,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城市房屋的补偿。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