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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本办法所称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本办法所称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本办法所称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 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房屋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方式,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可以货币补偿 也可以房屋补偿、第二十八条.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房地局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 拆迁人除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补偿。本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根据拆迁地点等因素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执行,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并扣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后。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对经区,县房地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认定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按照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款 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屋内,并且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的,经区.县房地局核准 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一条、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成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剩余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的20.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换算成建筑面积后计算.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被拆迁人 第三十四条.拆除住宅房屋.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款和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第三十五条 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款全部用于购买住房。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后、租赁关系应当继续保持.并且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 第三十六条、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但因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子补偿,并在报据前款制定计算的补偿款中扣除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后、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拆除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补偿款给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第三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款和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第三十八条.拆除非住宅房屋 造成停产 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报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第三十九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拆除用于公益副业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四十一条。拆除有所有权纠纷的房屋,在区 县房地局公告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 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后实施.拆前区.县房地局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 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四十二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 方可给予补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区 县房地局公告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第四十三条,拆除房屋、拆迁人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所有人、无法通知的、拆迁人应当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如房屋所有人应当在通知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经区,县房地局审查批准、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可以先行拆迁。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并将被拆除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县房地局保存。第四十四条,对被拆除房屋的评估,由市或者区。县房地局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应当通知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到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予以配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不到场或者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付给提前搬家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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