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市或者区 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八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 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第九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二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一条.本市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房地局初审。市房地局复审后,由区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必须报市房地局复审同意,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涉及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 区,县房地局应当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二,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屋买卖 交换。赠与、租赁 抵押。析产等手续 但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三 规划 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在暂停期限内、拆迁人需要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入户调查的、应当报区,县房地局批准。第十四条.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区 县房地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和拆迁补偿价格等情拆况向被拆迁人公告,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房屋拆迁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应当向区,县房地局备案、并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或者区 县房地局的 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公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交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八条.在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九条。区,县房地局或者区 县人民政府裁决拆迁纠纷、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查,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了补偿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一条 在区 县房地局公告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 县房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 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应当协助做好搬迁工作,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假处理。照发工资,奖金、第二十四条,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 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的法律 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