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兴国、二OO八年八月五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 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 水,路 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第八条。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 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一条.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 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 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 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 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六,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第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 一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第二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准。由区 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自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 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