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五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进行评估。由于被拆迁人拒绝评估 导致评估机构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出相应书面说明后 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拆迁房屋主体部分进行综合评估,房屋装修部分视为被拆迁人放弃补偿要求、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应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结构和成新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结构和成新结算。以上经过结算后应补给被拆迁人的费用.均由房屋所有权人受益。应当由被拆迁人支付的费用 由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或相同区位按规划要求修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性质相同的房屋 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的 拆迁人应予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需拆迁的住宅房 非住宅房 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一.市,县 特区 区,人民政府决定、拆除房屋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批准建设的道路.桥梁。涵洞,排污.防洪等市政工程设施.按规划需保留的学校、幼儿园.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居委会.应在原服务辖区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或按不低于原用地面积配套修建.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的最低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市场价结算,被拆迁人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户型的,产权调换房屋45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结算.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第三十一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二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定抵押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 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四条,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 停业的.对有合法用工手续的待工人员,应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或划地迁建涉及生产设备拆卸.搬运,安装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搬家的 拆迁人应按规定标准发给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除工业生产用房 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 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周转过渡后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出租房屋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搬迁补助费应发给房屋承租人 补拆迁房屋原有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电表。水表和其它重要设施的拆迁费用 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付、第三十六条、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拆迁人应按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 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其中。拆迁商业门面.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在规定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新建房屋属高层.超高层建筑的 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到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 逾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增加75。逾期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 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安置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00,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导致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