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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得实施房屋拆迁,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内容包括,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被拆迁人的总户数,拆迁的实施步骤 拆迁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匡算,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从事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时、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申报。第八条,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对被拆迁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拆迁人提供的有关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和材料。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实施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或转委托拆迁业务,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原房地点及楼层.结构,用途和房屋建筑面积.二,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三,安置用房地点。楼层、结构和建筑面积.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或获得货币补偿后,应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拆迁人,由拆迁人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再送房屋产权监理,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因房屋拆迁涉及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房屋拆迁涉及变更国有资产的,应当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确定。被拆迁房屋属于房改房的。以实有建筑面积为准 但被拆迁人须按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 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二十条,强制拆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财物 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和逐项登记造册 由执行人员及基层组织的协人员签名或盖章。强制拆迁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拒绝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被搬出的财物。由执行机关派人运到指定场所.通知被执行人领取、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机关将财物移交被执行人前 应当妥善保管财物。所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及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方可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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