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 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 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 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 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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