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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 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 放空设施,油库 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 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 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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