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 集油站 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 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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