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 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 输油站 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 装卸栈桥,装卸场,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 抗震设施 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 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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