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 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 清管站.阀室。阀井 放空设施,油库 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 防风设施 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 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 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 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 公路的检漏装置,五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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