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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 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 计量站 集油站 集气站。输油站 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 清管站.阀室、阀井 放空设施,油库 储气库 装卸栈桥。装卸场,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 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 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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