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根据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 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雨水井 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 垃圾箱.台,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邮电 交通、气象等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 居民、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 包括主干道。次干道 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 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 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 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四、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违者、除追缴费用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 六 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 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七 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末经批准.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 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除按损坏道路面积.含人行道,市政设施 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六条 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如损坏人行道.自来水.排水井,路边石、行道树 卫生箱.交通标志,桥梁扩栏、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 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 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十条 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一条 凡因施工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 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违者 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 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含检查井,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违者 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供热、煤气管线 开挖人防工程,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五条,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 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漏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残土、冰雪清运干净 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 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供热,供气管线.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 如护栏,台柱,路灯.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 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不准擅自接引 移动 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 移动。拆除时,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灯具。灯柱。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