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管理范围 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管渠 包括检查井 雨水井。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台、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 邮电 交通 气象等设施.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居民。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 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 包括主干道 次干道。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 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 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 不得全线开工 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四 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 违者、除追缴费用外 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 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 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七,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 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末经批准。不准在道路 包括人行道,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 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除按损坏道路面积、含人行道。市政设施.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六条,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 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 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 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 按指定时间。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自来水,排水井.路边石 行道树、卫生箱、交通标志,桥梁扩栏、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条 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 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雨水井 含检查井,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供热 煤气管线 开挖人防工程 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五条,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 必须按要求恢复。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 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漏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 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 违者,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 残土,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 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供热.供气管线.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 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如护栏、台柱。路灯,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 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不准擅自接引,移动 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移动.拆除时。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灯具。灯柱 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 情节严重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市 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