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桥梁 隧道.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雨水井、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 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 台,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 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邮电,交通。气象等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 居民,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 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 包括主干道 次干道 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 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新建,扩建 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 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四,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违者.除追缴费用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 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 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 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 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 七 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末经批准,不准在道路 包括人行道、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除按损坏道路面积 含人行道。市政设施,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 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六条、严禁在道路 含人行步道,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 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 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 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 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 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 按指定时间 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按规定缴纳修复费 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自来水。排水井。路边石。行道树。卫生箱 交通标志,桥梁扩栏、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 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 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必须持城建 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 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含检查井、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 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供热.煤气管线、开挖人防工程 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 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 漏水 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 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 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 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残土.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 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供热 供气管线、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 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除责令停工外 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 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如护栏,台柱,路灯.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不准擅自接引、移动,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 移动。拆除时。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灯具 灯柱,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 情节严重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 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