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桥梁 隧道,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雨水井.出水口等 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 水源.给水。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台。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 测量标志和消防 人防,邮电.交通、气象等设施.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 居民。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 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违者、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违者 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四,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违者,除追缴费用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 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 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 七。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 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末经批准.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 除按损坏道路面积、含人行道,市政设施。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六条,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 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 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 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 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 铺设垫层后行驶 如损坏路面,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 自来水,排水井 路边石。行道树,卫生箱,交通标志.桥梁扩栏 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 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 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 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 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 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含检查井 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 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 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供热,煤气管线,开挖人防工程、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五条。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 必须按要求恢复.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 漏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 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 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残土。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 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 第十九条。供热 供气管线。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 如护栏,台柱、路灯,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不准擅自接引,移动。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 移动 拆除时 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灯具。灯柱。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 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 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 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市 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