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雨水井,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 台,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 人防。邮电.交通.气象等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居民,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 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 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 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 四 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 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违者,除追缴费用外 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 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 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七 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 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末经批准。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除按损坏道路面积.含人行道,市政设施,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六条.严禁在道路 含人行步道。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第七条 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 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 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 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如损坏人行道。自来水 排水井.路边石 行道树,卫生箱,交通标志.桥梁扩栏,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违者 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含检查井。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 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 供热、煤气管线 开挖人防工程、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五条,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 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 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漏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 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残土 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供热、供气管线 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 除责令停工外 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如护栏.台柱.路灯 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除按规定赔偿外 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不准擅自接引,移动、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移动,拆除时 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灯具,灯柱.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 提请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