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 桥梁 隧道。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雨水井 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 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台.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邮电,交通,气象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居民,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 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 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 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必要时 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 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四、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 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违者、除追缴费用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 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 在施工中 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七 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 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末经批准 不准在道路 包括人行道.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除按损坏道路面积。含人行道,市政设施。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 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六条 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 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 按价赔偿 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 按指定时间.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 按规定缴纳修复费 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自来水,排水井.路边石。行道树 卫生箱.交通标志。桥梁扩栏、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 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必须持城建 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三条 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含检查井 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 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供热、煤气管线 开挖人防工程,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五条、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 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 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漏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残土,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 供热,供气管线 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除责令停工外 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如护栏.台柱.路灯,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不准擅自接引 移动 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 如需接引、移动、拆除时、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 灯具 灯柱 电线者 除按造价赔偿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