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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根据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 雨水井,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煤气 热力 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台。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 邮电 交通,气象等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居民 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 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新建,扩建 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 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 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 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违者 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四,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 违者 除追缴费用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 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 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 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七,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末经批准.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 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除按损坏道路面积 含人行道.市政设施、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六条。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 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第七条 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 自来水。排水井。路边石 行道树、卫生箱 交通标志,桥梁扩栏 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 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含检查井 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 给水,供热,煤气管线.开挖人防工程,需移动排水管线时 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 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漏水 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 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 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残土。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供热.供气管线,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 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如护栏、台柱,路灯。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不准擅自接引、移动,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移动,拆除时,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灯具。灯柱。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市 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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