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 桥梁,隧道,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雨水井.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 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 垃圾箱,台。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邮电。交通.气象等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 居民、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 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 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 违者 除责令停工外 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四,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违者、除追缴费用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 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 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七。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末经批准、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 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 违者,除按损坏道路面积,含人行道,市政设施 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六条。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 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 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 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自来水.排水井。路边石,行道树 卫生箱,交通标志,桥梁扩栏。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 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 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 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 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生产 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 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 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含检查井,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供热,煤气管线 开挖人防工程、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 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 漏水 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 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残土。冰雪清运干净 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 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供热,供气管线,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如护栏,台柱、路灯、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不准擅自接引 移动.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移动.拆除时、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 盗窃路灯灯泡.灯具 灯柱、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 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