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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 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雨水井,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台 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邮电 交通,气象等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 居民 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人行步道 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 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 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除责令停工 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 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 保证紧急通车 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承担后果责任.四,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 违者 除追缴费用外 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 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设法避让 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七 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末经批准、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 除按损坏道路面积,含人行道,市政设施.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六条、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 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 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 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 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 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 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自来水、排水井,路边石、行道树。卫生箱.交通标志、桥梁扩栏.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 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 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 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 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 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含检查井,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 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供热,煤气管线 开挖人防工程 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五条,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 漏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 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 残土、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供热、供气管线、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除责令停工外 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如护栏.台柱。路灯 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不准擅自接引,移动,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移动,拆除时、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 灯具 灯柱.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 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 情节严重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 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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