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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管渠 包括检查井,雨水井,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 水源,给水.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台,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邮电.交通。气象等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居民、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 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 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新建,扩建 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 除责令停工 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 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四.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 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违者.除追缴费用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凡高级路面 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并及时清运残土 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在施工中 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 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七,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 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末经批准.不准在道路 包括人行道、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 除按损坏道路面积。含人行道、市政设施,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六条。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 按价赔偿 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 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自来水.排水井、路边石 行道树。卫生箱。交通标志 桥梁扩栏、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违者 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 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 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 道路两侧的雨水井 含检查井.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供热 煤气管线 开挖人防工程、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 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 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 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漏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残土 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供热,供气管线、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 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除责令停工外 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如护栏,台柱 路灯、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不准擅自接引 移动。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移动.拆除时,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灯具,灯柱,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 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 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 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各县.市 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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