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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根据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 桥梁 隧道.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 雨水井、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台 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 邮电,交通,气象等设施.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居民 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 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新建,扩建 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 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 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违者.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 不得全线开工、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 保证紧急通车,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四,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 违者,除追缴费用外 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 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 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设法避让 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七.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末经批准、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 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除按损坏道路面积 含人行道.市政设施,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 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 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六条,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 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自来水 排水井 路边石.行道树,卫生箱、交通标志,桥梁扩栏 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 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 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 违者 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 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含检查井 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违者 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 给水,供热、煤气管线、开挖人防工程,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 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 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 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漏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残土 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供热 供气管线,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 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如护栏 台柱.路灯 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不准擅自接引.移动,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移动、拆除时 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灯具 灯柱,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 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 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市 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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