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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 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雨水井。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台 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邮电.交通 气象等设施。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居民.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巷道 人行步道 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 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 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 新建、扩建 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四。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违者.除追缴费用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 填平.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七.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末经批准 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除按损坏道路面积 含人行道。市政设施 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 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六条,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的 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 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 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 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 自来水,排水井、路边石 行道树,卫生箱、交通标志,桥梁扩栏,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 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 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 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三条 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含检查井 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 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供热、煤气管线 开挖人防工程,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漏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 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 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残土,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 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供热,供气管线 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 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如护栏。台柱,路灯。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 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不准擅自接引、移动,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移动.拆除时。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灯具、灯柱、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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