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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管理范围。市区的道路、桥梁 隧道.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 雨水井、出水口等 防洪堤坝 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煤气,热力,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 公共厕所,垃圾箱、台.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邮电、交通 气象等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居民 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 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 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 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 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 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违者 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承担后果责任 四。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违者,除追缴费用外 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 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七、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末经批准、不准在道路 包括人行道 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 违者。除按损坏道路面积。含人行道,市政设施。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 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六条,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 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第八条 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自来水.排水井,路边石。行道树.卫生箱、交通标志.桥梁扩栏,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 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 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一条.凡因施工建设 生产 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违者 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 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雨水井 含检查井,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供热。煤气管线 开挖人防工程 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 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五条。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 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 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 漏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违者.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残土,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 供热,供气管线,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如护栏,台柱。路灯,电线 电缆及各种标志等,者 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不准擅自接引,移动.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移动.拆除时 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 盗窃路灯灯泡。灯具,灯柱,电线者,除按造价赔偿外 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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