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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管理范围 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 雨水井、出水口等,防洪堤坝 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水源.给水,煤气.热力 公共汽车及侯车亭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台。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 测量标志和消防 人防 邮电 交通,气象等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居民,车辆和外地来平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人行步道.严禁私自挖掘,确因需要挖掘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埋设维修各种管线挖掘道路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方可施工,挖掘许可证留施工现场备查 末经批准擅自挖掘的、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二。挖掘道路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道路修复费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违者。除责令停工、补交道路修复费外.外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三、严格控制主干道挖掘、如必须挖掘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施工,横断的大面积挖掘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必要时。应备好钢板做临时覆盖,保证紧急通车。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承担后果责任、四 挖掘道路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面积和要求施工,因故需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时间、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费用.违者,除追缴费用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回填时 凡高级路面.一律采用水沉砂方法回填.其他道路要按路结构分层夯实,填平.并及时清运残土、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工。凡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返工或按工程质量标准缴纳返工费,六,在施工中。遇有地下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设法避让、确需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时,应报审批部门和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 七 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围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因未设标志,造成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的 根据情节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末经批准 不准在道路 包括人行道.绿化带,上搭设临时建筑 安装设备进行施工作业 砂浆倒入排水管渠及其他附属设施.违者,除按损坏道路面积。含人行道,市政设施。花草树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外、责令拆除临时建筑和设备.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六条、严禁在道路,含人行步道 上从事生产和经商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含人行步道,必须按有关零售价规定缴纳占道费.如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按价赔偿,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试刹车时,必须在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路线进行,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 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如损坏路面及市政设施的。另按造价收缴修复费 第八条 严禁各种履带车在市区铺装路面上行驶,确因需要通过市区时,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铺设垫层后行驶。如损坏路面,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损坏人行道、自来水 排水井。路边石。行道树,卫生箱,交通标志,桥梁扩栏、路牌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时,应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门报告 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违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处以责任者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十条.工业废水排放管线需要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 必须持环保部门的化验单,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腐蚀,危害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不条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其所接管线外,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十一条 凡因施工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排水管道时、必须持城建、规划部门的批准书,详细图纸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施工。不准在市区排水管线上凿眼砌井.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楼房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化粪池排放生活污水,违者,除责令其拆除管线外。处以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含检查井,是排放大路面雨水的专用设施.严禁擅自接引,违者、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四条,因施工埋设电缆.给水。供热。煤气管线,开挖人防工程,需移动排水管线时。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立即停工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与排水管线相通,需要临时架设排水管线的 除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在工程结束时。必须按要求恢复 经市政维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临时管线 违者除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外。处以责任者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路面上排,漏水 违者除责令其拆除设施 并在限期内清除外。处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严禁向排水口、出水口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残土.冰雪 违者。对个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 并责令其将所倒垃圾 残土,冰雪清运干净。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桥涵所规定的限重限高规定,违者,除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外 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十九条.供热、供气管线,电缆以及各种管线通过桥涵时,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桥涵有关的工程施工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除责令停工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条,凡损坏桥涵上的各种设施 如护栏、台柱,路灯。电线。电缆及各种标志等 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不准擅自接引。移动,拆除路灯和线路及设施、如需接引,移动 拆除时、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损坏、盗窃路灯灯泡,灯具 灯柱、电线者 除按造价赔偿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雨水井、公共厕所、人防工程入口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 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市城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如果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 向做出处罚的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拆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 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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