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常见慢性病管理规范 DB14/T 2142-2020
  • 山西省公路配套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DB14/T 2161-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中医保健服务规范 DB14/T 2144-2020
  • 山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 安全生产领域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DB14/T 2239-2020
  • 晋中市SLDP10-28型塑料大棚建造技术规范 DB1407/T 025-2020
  • 山西省公路配套房屋建筑供暖设计指南 DB14/T 2160-2020
  • 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
  • 山西省养老机构护理文书书写规范 DB14/T 2147-2020
  • 山西省物流园区公共仓储运营规范 DB14/T 2129-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介护老年人安全保护服务规范 DB14/T 2139-2020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由有关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或者未按时公布能源消费状况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六,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确定节能联络员的,七.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维修.装修的 八、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节能改造的.九,拒绝 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通报,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核查、由财政部门相应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第四十八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予以通报 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并由有关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