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 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2009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新华,2009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村 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 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 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 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 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尹双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 民建房、系指本市中心城区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 民是指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三。村改居 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各控制区具体范围见附件、控制区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鱼梁洲开发区 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严禁个人建房.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村,居 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行政许可按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体制执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城管局负责监督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村民违法建房查处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风景区.及其街道办事处 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 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督.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第二章,一级控制区建房管理,第五条,一级控制区村 居。民建房,应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村。居、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第六条。建设村,居、民公寓。应坚持 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 分步实施,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可视情况与村。居。民公寓建设结合推进。但应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的原则,实行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会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编制中心城区村.居,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根据村,居,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制订本区村。居、民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村、居.民公寓建设包括村。居 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和市场化开发建设两种方式,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是指经村,居.民会议同意后.由村.居 民委员会提出村 居 民公寓建设申请.经批准后 由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居。民公寓 市场化开发建设是指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建设村.居,民公寓、第九条。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 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管委会根据村.居.民公寓布点专项规划。编制村 居,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置村 居、民公寓 市政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功能用地,村、居、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鼓励建设高层 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方案.效益分析及环保评估等,经批准的村、居。民公寓建设方案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须按原程序报批 三、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工程施工等行政许可手续、四.需要拆迁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后 按经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五 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第十条.村,居、民公寓建设的政策措施、一 进行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一定土地作为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二,村,居 民公寓建设腾出的土地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出让土地收益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三,村。居,民公寓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分期建设,四。因建设村,居。民公寓需要拆迁原村 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还房两种方式,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 按.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8.27号,襄阳区按照该区的补偿政策执行,予以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5号,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五,村,居.民公寓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村、居 民公寓,不得向本村.居、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销售,村,居、民委员会,办事处,乡 镇政府 应对购买村.居,民公寓的村,居 民资格进行审核,并在本村 居、民委员会和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七,村、居 民委员会使用集体用地建设村,居 民公寓的建设规费,除上缴国家和省规定的部分外,按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八,一级控制区村,居 民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 不适宜居住的房屋 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村,居。民公寓建设计划的、原则上由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管委会统一收购或封存.在未能安排其入住村、居、民公寓的过渡时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按规定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直至入住村。居,民公寓 危房收购的具体办法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负责制定,九.对不愿意被收购或封存的 C.D级危房。C级危房产权所有人可进行加固性修缮,D级危房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制定。第三章、二级控制区建房管理、第十一条。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行村,居,民公寓建设与连排连片建设相结合的模式。对二级控制区村 居,民建房管理实行规划许可管理制度,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等相关管理细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 扩建的,其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村。居,民申请新建住房的.应符合规划要求 经批准后 在新规划的住宅区进行建设、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施村 居,民公寓建设模式,一,村 居、民委员会无法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二 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 三.根据城市规划,其他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 二级控制区实施村 居,民公寓建设、可享受一级控制区村。居。民公寓建设的相关政策,第十三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二级控制区村庄,居民点.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以连排连片,集中集约为原则、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未编制村庄规划的 暂停一切建房的审批,第十四条、二级控制区村.居.民连排连片建房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五条、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村庄规划提出建房申请、经审批后在新规划的住宅区建房,进入新区的村、居。民、原有宅基地的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平整场地、并将宅基地交回集体 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拆除、平整场地 第十六条.二级控制区的村。居、民。凡将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出卖 出租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再新批宅基地,第十七条,对已审批的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放,验线前通知城管执法部门,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放线后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责任单位按 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8,33号.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第四章 三级控制区建房管理.第十八条、三级控制区村庄建设 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第十九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快三级控制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第二十条.三级控制区内村。居,民建房,属原拆原建的,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属新增占地建房.新安排宅基地的,必须全部进入新规划的住宅新区,其规划建设管理 比照二级控制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进行建设的 六 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二十二条,对违法建房者、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管委会应当责令停止 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村民违建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依法负责查处。居民违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各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工作.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乱搭乱建的棚户房及其他临时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对无理拒绝 阻挠违建查处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 居 民建房分级控制区范围,居委会名单,一级控制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一 襄城区,苏家园.闸口,东门、建锦,中山巷、昭明台,新街 荆州街 大北门.杨家花园。马王庙 卉木林巷。四季青,西街.绿影壁,王府口 冯家巷、红花园,凤雏.长虹,檀溪,陵园路,民主路 铁佛寺、仲宣楼 胜利街、文昌门,南丽,擂鼓台及各企业社区居委会辖区,檀溪村委会辖区、庞公祠居委会,王家洼居委会。杨家河村,十家庙居委会、河心村 洪庙村.涂巷村 孙巷村,观音阁居委会.营盘村.麒麟村 张公祠国家森林公园 凤凰村 余家湖办事处、二,樊城区,建新路.前进中路。陈家营 茂盛.董台、春园路。洪沟.夏家台.代家台,美满。王家台。襄江,红光.肖家台 鹿角门.星火路 回龙寺 机坊街 马道口。梯子口.劳动街。大井台、定中街、水星台、永安桥 定中桥、望江,陈老巷 韩庄,十字街,友谊街,菜越。万户。汉江南路.赵家巷。高庄,刘埂,汉江北路.乔营,施营、七里桥及各企业社区居委会辖区、前贾洼.后贾洼.衡庄、王家寨,柿铺东村 柿铺居委会.柿铺西村居委会.8,10组,王伙,韩洼村委会,三,高新技术开发区、黄家居委会。余岗居委会、邓城村委会.台子湾村委会。米庄村委会.米庄居委会 顺正河居委会、叶店村委会.孙庄村委会,孙庄居委会.何庄村委会、施坡村委会,仇家沟以南、10组,11组、蔡庄村委会.仇家沟以南 1,7、组,陆寨村委会 仇家沟以南.10组,桐树店村委会 仇家沟以南,6组,何庄村。属深圳工业园区部分 长虹北路沿线两侧各200米至清河四桥 四,襄阳区,云湾居委会,老西湾居委会、红星居委会,潘台居委会。洪山头居委会,金华社区居委会.张湾居委会、朱庄村 3,7 9组,魏庄村,黄坡村,大桥村,1,2,3,4组、武坡村,4。5组.刘集村。1 2组 堰坡村.2、3组.上营村 3组,祁巷村、东津居委会 东津村.五.隆中风景区,隆中居委会,贾洲村。花木店村,二级控制区、面积,51平方公里 一,襄城区,尹集乡.卧龙镇镇区,欧庙镇 康湾村。刘口村,二 樊城区 牛首镇熊营村,李马村、张桥村,兴隆村.杨湖村。梁坡村、白湾村,柿铺西村居委会、1.7组、三.襄阳区 六两河村 田寨村,3,4,5,6 7组 刘店村.1,2.3组、西岗村,2.3,4。5、6组,周寨村,3,4组、樊坡村、四 隆中风景区,姚庵村,牌坊村、三级控制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